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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9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三十五党组(扩大)会议和区政府七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75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为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贡献福田力量!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高效便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对区长负责,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并受区长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离深期间,由常务副区长根据区长安排代行区长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政策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决策和部署,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全力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福田。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要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重大投资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决策,须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机构的论证评估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

  各责任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议通过后按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和审批下达政府投资资金。

  未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计划,但确属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上级布置的有时限要求当年内必须启动的项目,以及其他突发性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应急工程需经区住房建设局认定,抢险救灾工程需经区三防指挥部认定,经认定为应急工程或抢险救灾的建设(使用)单位可向区政府申请部分建设资金。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审计局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局下达项目结(决)算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作出调整或增减项目等,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期中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对区属单位重大项目的引进,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政府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增减,职能配置、调整,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涉及政府管理事项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和把关,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区长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涉及到临时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应由区委编办审批。承担的事项完成后,相应的临时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须向分管区领导报告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提拔任用调配科室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二)对数额较大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各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年度内不再追加区各部门预算经费指标。各部门每年向区财政局上报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区领导的意见。

  年初预算安排的统筹预留专项支出项目,对于支出政策和标准清晰的项目,区政府不再审批,由区财政局根据政策和标准据实安排;对于还需批准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后方能安排的项目,待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后,由区财政局对经费进行审核,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

  年初预算安排的机动经费(财政预算准备金和财政预备费),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临时追加事项,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5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财政局局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

  (三)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区长审批;

  (四)50万元以上的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区财政局年终须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书面说明当年审批资金情况。

  在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及其他应急支出事项发生时,由区长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安排资金,事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补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区政府公报上发布。

  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备案管理,定期清理已发布规范性文件,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已生效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应依法主动予以修改、废止、撤销。

  第二十九条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服务机制改革,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一窗式”政府服务模式,加快厘清审批与监管关系,推行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着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沉到街道和社区,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和政务服务全区“通办通取”模式,进一步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三十条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加强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理清各部门责任事权,明确条块职能分工。

  第三十三条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强化主办责任制和协办责任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督促工作任务的完成;出现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确实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对协调事项涉及的部门,无论是否属于分管范围,副区长均可直接进行协调或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协调;分管副区长之间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报请区政府决定。协办部门应主动承担协办责任,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共同推进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或按区督查室、重大项目指挥部的具体时间要求,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抓落实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优化完善市、区重点工作督查软件平台建设,提高督查督办效率。区督查室要组织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如实向相关区领导报告。承办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机制,严格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和工作时限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并按时、保质做好反馈。区政府将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区政府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健全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单位负责所公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区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对立案受理的信访件,区信访局要及时组织办理,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办理情况,区信访局要跟踪到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和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精神和重大决策;

  (二)讨论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重大改革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

  (六)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七)听取研究审计、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要求,研究抓好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以及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区政府党组书记认为应当由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还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须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委的重要决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区政府系统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区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区长工作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主持,研究或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助理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信息,通报区政府有关工作情况;

  (二)协调工作,确定区政府重要工作的落实主体及责任;

  (三)提出建议,研究讨论区政府重要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报区长(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党组副书记)批准确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未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区政府办公室不得受理:

  (一)必须调研到位、意见成熟,必要时要开展决策评估、制定详细方案;

  (二)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做到充分沟通、协调一致;

  (三)必须事前请示,严禁“先斩后奏”;

  (四)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一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向相关部门或社会征求意见情况及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系统凡需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区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要求提前形成重大议题酝酿方案,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并以区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区委常委会。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的,须提前向区长(党组书记)请假;如对议题安排有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提出。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指定的列席人员如请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向区长(党组书记)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的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此前本单位不同的意见,须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长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会议牵头单位负责,会议文件和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区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区长工作会议纪要由会议牵头单位起草,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以上纪要均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以及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抓紧办理、及时反馈,不必等会议纪要印发;对会议明确提出要督办的重大事项,由区督查室负责催办、督查,要从会议结束之日起即开始计算督办时限,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十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区实施办法,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以各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型会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的工作汇报会,主办单位要在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的同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按规定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党组织报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注明该文件的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要注明依据和理由。

  非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的上行文需经分管(联系)单位或其党组织审核并以其名义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党组。

  第六十二条 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党组书记)审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公文,须先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审核意见;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其中: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发出的请示、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二)向区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六)经区政府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主持会议的区领导签发。

  (七)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的有关会议纪要可以落实推动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普发公文;对没有具体议定事项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其中:

  (一)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或其他上级单位及其党组织发出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内容涉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区政府领导会签,并报党组书记签发。

  (三)经区政府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党组名义行文的,由党组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四)属部门党组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党组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党组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党组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党组有关会议纪要可以落实推动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党组或区政府办公室普发公文;对没有具体议定事项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部门提请区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或问题,须以部门党组名义上报。

  第六十五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推行电子政务和移动办公,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公文流转,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或区政府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之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事先须经区政府、区政府党组审定或区长(党组书记)批准。

  第七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文件处理、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包括节假日期间)两天以上,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假,并报告区长批准,同时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总值班室备案。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离深外出,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1位出访、出差或休假,由另1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由常务副区长代行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AB角制、弹性工作制等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基层、企业和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有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七十四条  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有关业务归口部门从严把关审核后报区政府。

  第七十六条  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筹把关后,提出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执守简朴、力戒浮华,规范公务接待。坚持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明确细化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八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提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党组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5000字)。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呈报市委市政府的综合请示报告(代拟稿)一般在4000字以内,专项请示报告一般在2500字以内。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在内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等的阐述,不超过全文的1/5。上级文件明确要求配套的文件,不必重复阐述背景、意义、原则、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十三章  附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福府〔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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