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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5-12 00: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法规类别: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法规级别:区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辖区企业或组织质量提升和管理创新,推动辖区企业或组织导入并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是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  

  对获得福田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支持。  

  第五条 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评审(达450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产业资金需由企业直接申请办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材料递交联审会办公室窗口。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获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大奖、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记录的;  

  (四)近三年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或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由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区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福田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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