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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5-12 00: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法规类别: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法规级别:区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引才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大型优质项目落户,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的责任管理部门,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各产业部门分别实施。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对新引进大型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由区经促局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福田区新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三)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申请的项目。 

  (四)对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大型项目的以商引商企业、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 

  第六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限制,其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购房或租房支持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落户奖励 

  2015年后市(区)重点引进的大型项目,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八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扶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以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基础,参考市场价,三年内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引进项目奖励 

  对负责推动引进大型项目的以商引商企业、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对负责推动引进大型项目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或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 

  对市重点引进落户福田的企业,按深圳市支持额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两种办理程序: 

  1.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引进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宣传支持配套支持。 

  2.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 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经联审会和专责小组会批准的资金项目,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联审办办理拨款前,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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