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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1-29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开放式、专业化的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资助。

  资助用于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投入、环境建设、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运行补贴等。

  第三条 资助范围: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通信、装备制造业、智能交通、智能电网及数字医疗、创新资源共享等重点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 区政府通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院所共同出资联合举办事业单位的模式,支持和吸引国家重大创新资源落户福田,具体出资额由区政府与合作方协议约定,所需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对国家部委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福田设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三年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总投入的20%

  对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二年的资助,其中对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金额可提高到150万。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金额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的30%

  每年资助平台数量受区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六条  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五条资助:

  (一)能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

  (二)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已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或许可认证;

  (三)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建项目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科技创新有促进和支撑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实验动物及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提供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提供技能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后,能够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500万元以上的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固定从事科研或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书》;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报告》。运行报告应包括运行总体状况、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情况、对外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等情况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入支出等情况;

  (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设立批文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五)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验原件);

  (六)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应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七)以提供委托研究服务为主的平台,须提供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本资助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福府办[2010]4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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