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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1-15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促进福田区高端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和《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府办[2007]12号)精神,依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端服务业是指现代商贸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等。

  第三条 福田区贸工局、福田区科技局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类扶持实行自愿申请、集中受理、中介审核或专家评审、职能部门审核、联席会议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额度

  第一节 对现代商贸业的扶持内容

  第五条 总部在福田区且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商业企业,其福田辖区分店获得“金鼎百货店”荣誉称号的,给予该商业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一年分两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上半年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5%(含),或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0%(含)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全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5%(含),或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0%(含),若已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未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二节 对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七条 重点支持网络信息服务业,以及传统的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产业。申请扶持的企业须注册及税务登记在福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

  第八条 申请扶持的网络信息服务业企业除满足第七条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二)主要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基于通信网络、有助于提升传统产业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信息服务业务。

  (三)向福田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以下资助(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从中择优扶持):

  (一)房租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

  (三)宣传推广资助。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宣传推广费用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除给予第九条资助外,根据其营业收入不同,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4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从事信用、认证、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撑技术研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开展相关应用服务和推广并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的企业,给予其年度研发投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和第九条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计算机服务业企业和软件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不同,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本条和第九条不得同时享受。本条奖励根据区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度分上、下半年分别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第三节 对服务外包业和现代物流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指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物流企业指经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

  第十四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以下扶持:

  (一)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或被深圳市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贷款贴息。企业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贷款,可给予其贷款期内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的贴息资助,最高50万元;对使用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可给予其贷款期内已支付贷款利息30%以内的贴息资助,最高50万元。

  (三)人才培训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的企业,可按深圳市政府实际资助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10万元。

  (四)认证费资助。企业当年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可给予实际支付认证费2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20万元。

  (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或以上、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物流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可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已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再给予5万元奖励,未获得上半年奖励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节 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具备相关资质或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会展公司等专业服务的各类单位,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5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承办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重点会展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从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全额申请会展承办专项经费,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积极推动引进高端服务业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另行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服务质量优良、取得行业内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资质认定,或得到本专业领域的公认评价和表彰;

  (四)经营管理活动位于产业链高端,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等高端特征明显,有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原件(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依据、最近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社团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一次性奖励单位除外);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次性奖励单位除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款奖励的,需经统计部门审核在地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第九条,第十四条(二)、(三)、(四)款资助还需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资助还需提供:专项财务审核报告原件。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二十四条 现代商贸业、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专业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为区贸工局,信息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局。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福田政府在线”发布集中受理公告和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五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扶持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区贸工局书面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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