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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2-01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一) 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4年前,市政府从财政拿出5亿元人民币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 建立国家级的软件开发园区。软件开发园区由政府出部分资金牵头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按市场规律建设和管理。市政府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软件开发园区建设。

  (三) 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时应优先支持软件研究开发,每年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四)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六)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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