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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15 11:24来源 : 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深圳市福田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深福城管规〔2022〕1号)续期5年,延续有效期至2029年1月8日,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深圳市福田区立体绿化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立体绿化建设,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总量,推动福田区立体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立体绿化形式主要包括花园式屋顶绿化、简单式屋顶绿化和其他类型立体绿化等。

  花园式屋顶绿化是指具有一定的园林景观设施和休息功能,以种植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的屋顶绿化。

  简单式屋顶绿化是指以种植地被或者草坪为主,配备一定的园路、养护设施的屋顶绿化。

  其他类型立体绿化是指架空层、墙(面)体、棚架、桥体、硬质边坡等立体绿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符合申报立体绿化补贴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全区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立体绿化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立体绿化技术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立体绿化补贴申报的审核和资金发放。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立体绿化年度补贴资金的保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立体绿化补贴申请的初步审核;对申请补贴的立体绿化项目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

  第八条  在深圳市福田区辖区内投资实施具一定公共性质的立体绿化项目,其立体绿化建设及养护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均可申请立体绿化补贴。补贴对象为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

  第四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立体绿化补贴分为建设资金补贴和养护资金补贴两类。

  第十条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补贴主要对福田区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新建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率之外实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项目。

  第十一条  立体绿化养护资金补贴范围为福田区辖区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并按规范要求管理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

  第十二条  已获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立体绿化建设资金补贴范围,但可纳入养护资金补贴范围。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不纳入本补贴范围;政府和非政府投资人合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对非政府投资人给予相应的建设资金补贴,但不再给予养护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的补贴参照《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一) 建设资金补贴

  1.补贴标准:

  花园式屋顶绿化为300元/平方米;

  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80元/平方米;

  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为150元/平方米。

  2.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补贴不得高于该工程施工结算造价的40%,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单个立体绿化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时,需提供每个类型的信息材料。

  (二)养护资金补贴

  按照《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立体绿化养护适用指标的50%进行补贴。单个立体绿化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时,需提供每个类型的信息材料,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分等级补贴

  经过审核认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等级为“合格”的项目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等级“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贴。

  (四)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地率折算标准按《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年度资金补贴规模限额为600万。根据申报人申报时间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因超出补贴限额而未获得补贴的申报项目,按照各街道出具受理完成回执的先后顺序轮候至下一年度继续申报,并优先受理。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原则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补贴申请人必须按照《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及养护,对项目使用和养护年限等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纳入资金补贴范围的立体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养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申请建设资金补贴的申请人需书面承诺按照规范要求对立体绿化项目进行不少于3年的管理养护,并接受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补贴期限为8月31日前1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立体绿化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再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  养护资金补贴期限为养护满1年后第2年养护期内申请,养护未满1年的,不予纳入养护资金补贴范围。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未在申请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放弃当年补贴。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补贴一次性发放,养护资金补贴按年度申请,且均按照“当年申请次年发放”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补贴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根据申请补贴的类型和要求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实地核对项目信息,核定立体绿化类型、面积及补贴金额,按照符合、不符合申报条件确定项目初审结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评。专家组根据提交的申报资料、现场检查和专业考评结果对项目包含的立体绿化类型进行评定,对项目建设及养护质量提出考评意见并评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街道办初审意见和专家考评意见对申请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复核意见,核定补贴金额。对复核结果等级为“优秀”及“合格”的项目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官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再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复审合格的,维持原复核结果,并向提出异议人进行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出具最终审定意见,根据审定结果统计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经费,在下一年度支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立体绿化补贴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资料的将取消补贴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类似补贴。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补贴的,应全额退付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建设资金补贴后,在规定期限(3年)内擅自改建或拆除的立体绿化项目,全额退付建设资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  获得立体绿化养护资金补贴,但在后续养护中存在养护不到位等失职行为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贴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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