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23 10:58 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及时传达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2025年5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建设和谐福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对为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查处吸毒人员,查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物流寄递行业、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武警、军队、海关缉私等部门在职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二)在与缉毒执法活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三)被胁迫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个人;
(四)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以及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辖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办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提供线索的案件;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及相应时间、地点、物品等基本要素;
(三)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互联网等渠道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 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无法联系举报人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发放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九条 举报他人吸食毒品的,奖励标准依据吸毒人员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确定。
第十条 举报涉毒刑事案件线索,侦破毒品案件的,奖励档次依据缴获毒品的数量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为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十万元:
(一)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二)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二千元;
(三)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四)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1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五)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二万元;
(六)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七)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五万元;
(八)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3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十万元;
(九)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3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一)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奖励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条第一款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缴获毒品数量以毒品鉴定书、毒品入库收条或称量笔录为准。
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数量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量。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为公安机关破获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十万元:
(一)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二)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二千元;
(三)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四)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五)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二万元;
(六)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五万元;
(七)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十万元;
(八)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人民币十五万元;
(九)通过提供线索,一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吨以上,奖励人民币二十万元。
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量。
第十三条通过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每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五千元;奖励金额按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人数累加计算,最高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查获吸毒人员,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二千元;每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二千元;每社区戒毒1人,奖励一千元。
第十四条通过提供线索,侦破吸食、贩卖其他暂未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涉案药品确实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伤害,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属于公安机关打击范围的,每行政处罚一名吸食人员奖励举报人人民币二千元,每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五千元,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含依法应当处罚而未处罚)人数、刑事拘留人数累加计算,最高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第十五条通过提供线索,打掉毒品犯罪团伙的,在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奖励外,再给予举报人额外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第十六条 通过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同时捣毁制造、毒品加工窝点或者工厂的,在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奖励外,每捣毁一个毒品加工窝点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每捣毁一个制造毒品工厂奖励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
第十七条通过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且有缴获涉毒资金的,在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奖励外,再给予举报人额外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涉毒资金的1%计算,同案犯有以洗钱罪被提起公诉的,再给予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该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第十八条通过提供线索,抓获涉毒逃犯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一)抓获一般涉毒逃犯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二)抓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重大逃犯(重大逃犯指贩卖海洛因、冰毒50千克以上或摇头丸l00千克以上,传授制造冰毒、摇头丸方法者)的,奖励人民币三万元;
(三)抓获公安部督办案件的特大逃犯(特大逃犯指贩卖海洛因、冰毒100千克以上或摇头丸20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各类涉毒逃犯必须已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通过提供线索,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贩毒案件或特大涉外毒品案件、摧毁地下贩毒网络,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和毒品数量及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第二十条举报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涉毒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一)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查处3名以上吸贩毒人员(除场所从业人员外)的,在依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奖励外,再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二)查明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依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奖励外,再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十一条举报物流寄递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等经营单位存在涉毒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每宗再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第二十二条物流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文化娱乐行业、旅业等从业人员以及社工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禁毒工作,积极提供涉毒线索,对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发挥突出作用的,经申报审核,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三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在后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明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按“一案一奖”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一案最高奖励人民币三十万元。
严格规范奖励审批程序,严禁假报、虚报、重报、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提供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查处吸毒人员的奖励由办案单位申报。办案单位要如实填写《深圳市福田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如实提供毒品鉴定书(复印件)、毒品入库收条(复印件)、犯罪嫌疑人签名的《拘留证》(团伙案件和未缴获毒品案件)、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的《毒品案件下载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入所回执等材料(涉及缴获涉毒资金和洗钱罪名的需提供检察院的起诉书作为认定依据),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按照规定初步拟定奖励金额后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审批确定奖励金额。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将奖励金发放到申报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励。举报人直接领取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二十七条 增设奖励专项经费,纳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1.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2.深圳市福田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