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2-27 00:00来源 : 福田区
福田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投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专项资金收支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管, 包括区教育局从教育事业费,教育附加费直接管理下拨的专项业务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修缮费专用资金审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合理使用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力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教育系统投资项目审计监管的宗旨是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负责投资项目(即专项资金运用)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促进教育系统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计职责
第七条 负责教育系统投资项目审计监管受区审计局业务指导。
(一) 负责教育系统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的审核并送达区审计局审查。
(二) 参与教育系统投资项目竣工后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
(三) 承办区审计局对学校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的专项审判事项及其他任务。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凡是向局申请专项资金的,先由学校递交项目名称、设计方案、图纸资料、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预算资金造价等。计财科实地项目考察、研究后,报局领导审批,均应用款理由计划项目规模,预期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属于局年度预算安排的,由计财科分期分批按计划拨款,属于其他管理部门争取到的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在申报时,必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学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时必须向计财科及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作拨款依据:
(一) 计划年度临时性、阶段性投资项目的计划。
(二) 设计方案及预算批准文件。
(三) 报计划部门年度临时性项目计划申请书。
(四) 经审计组审定预算价格站作出预算,由内部审计组汇总报区审计局审定。
(五) 工程预算,施工合同书,工程进度表,资金平衡表。
(六) 续建工程提供进度表和在建工程财务状况报告。
(七) 审计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计财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程序拨款,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内容,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财务计划进度掌握拨款,对工程预算的造价标准,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材料价格进行审核,按照审核后预算审计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拨款程序
(一) 学校接到计财下达投资计划后,到计财指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 提供有关资料到计财科办理拨款手续。
(三) 计财科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学校拨付专项资金。考虑到因固定资产管理原则,计财拨付学校工程款,需经内部审计组审核后,方可拨款,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避免专项资金透支现象。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投资项目的工作重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重大设计变更审查。
第十五条 对项目法人申请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依法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七条 对教育系统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反映地址2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 审计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计划立项目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基那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 审计编制施工图预算采用的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
(三) 审计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 审计取费标准及计算是否准确。
(五) 审查与施工图有关联的其他资料。
(六) 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七) 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八) 审查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九) 审查“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 “交付使用财务总表” “交付使用财务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
(十) 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的国有资产移交。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学校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需书面报请计财科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 凡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款学校需填写专项资金跟踪反馈情况表,按月按季报计财科签批。
(三) 专项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管理。汇同计财科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 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应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计财科应会同有关科科室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被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投资项目法人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审计人员责令项目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法人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政府财政性建设基金,审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立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和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组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应计、应缴而未缴的各种税,审计组应督促有关人员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田区教育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