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出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9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初中、小学:
现将《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出学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出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一旦进入本校就读,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转出本校,或未经学生和家长同意,擅自将其转出。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到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就读。如学生和家长同时到教育局提出要求,申请转入上述各类学校,由教育科研究处理。
第五条 初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转出(暂住学生回原籍参加中考的除外)手续。
第六条 各初中学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发放义务教育证书。各初中学校不得以发放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为条件,动员初中在校学生不参加中考。
第七条 为防止对优质生源的不正当争夺,当学业优秀的学生没有正当的必须转学的理由(如家长房产地址变更)而要求转入市内其他学校就读时,原学校可以拒绝该学生转出本校的申请。如其他市内学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而强行接收该生入学,转出学校应当向市、区教育局投诉接收学校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按正常程序转出后,转出学校应按学籍管理的要求办妥转出手续。
第九条 开学后未到校注册缴费也未办理转出手续的暂住户籍学生,学校应与家长或接收学校联系,督促其办理转出手续。从未到校之日起1个月后,若确实无法联系,由班主任书面说明、校领导审批盖学校公章后,暂做转出处理;若该生在毕业前要求返校就读,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教育科做异动撤消处理。
第十条 开学后未到校注册缴费也未办理转出手续的深圳户籍学生,学校应与家长联系,督促其返校就读;必要时可与当地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做家长工作,动员其返校读书;若仍然无效,学校应写出书面材料,由街道办盖章证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学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