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插班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9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初中、小学:
现将《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插班学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插班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插班学生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划有招生地段的国有民办学校,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新生招生地段划分情况受理本校招生地段内的转学插班申请。
第四条 学校必须认真登记受理以下5类学生的插班申请,不得以没有学位为由拒绝受理。
1、在本校招生地段购房的深圳户籍户口学生;
2、本地段内居住的享受优惠优待政策的人员的子女;
3、虽未购房,但确实居住在本校招生地段的深圳户籍户口学生;
4、在本校招生地段内购房的非户籍户口学生;
5、其他必须受理其插班申请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认定)。
除上述5种情况外的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由学校视本校学位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其转学插班申请。如不受理其转学申请,应动员其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学校在受理插班申请时应验核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项目与要求和当年新生入学验核的材料相同,并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各学校原则上应安排本办法第四条中的各类学生在本校插班就读。当本校该年级平均班额达到一定数(小学52人,初中48人)时,学校应该把受理的转学插班申请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由教育科调剂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当本校剩余学位(计算方法:小学以52人/班、初中以48人/班为上限)可以安排部分但无法安排所有插班生时,按第四条中的户籍类别依次录取,录满为止,其余的插班申请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由教育科调剂安排学位。
第七条 各学校于每学期放假前最后两周和开学前一周派专人受理家长的转学插班申请,并给予登记注册;下学期正式开学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作好插班学生的安排(插入本校就读或呈报教育科统筹安排),并将安排结果告知家长。
教育科在每学期正式开学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接收各校需要调剂的学生名单,综合全区各校学位情况,与相关学校沟通,初拟插班学生的安排去向,并于正式开学前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到注册。
接收插班学生的学校在正式开学前给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八条 登记受理转学插班申请的学校在同意安排学生入学之前不得举行插班考试,如学校违规举行考试,该校必须接收全部参加考试的学生插班就读,教育科不再为其多余的学生调剂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挂读。接收插班生的学校在正式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学籍管理的要求办妥有关学籍手续。若初三挂读学生到区教育局要求转入学籍并参加中考,接收挂读学生的学校必须转入该生学籍并同意其参加中考。
第十条 各中学初二年级(含初二)以后接收的插班生在中考报名时,接收学校可根据其学业情况向区教育局教育科申请给予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