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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卫字〔2008〕124号关于印发《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先锋城区,提高卫生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为福田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福田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和《福田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卫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简称优秀卫生人才)是指医德高尚、医技精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在福田区乃至深圳市医学学科领域影响较大,成绩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优秀卫生人才的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评选依据。

  第四条 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机制促使我区有能力、有实力、有潜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形成我区卫生人才团队,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创新力强,能大力促进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卫生人才队伍。

  第二章 评选数量和对象

  第五条 优秀卫生人才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选、统一审批的办法,实行滚动评选,每两年为一个评选周期,缺额不补。每评审周期优秀卫生人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六条 评选对象:

  (一)在区卫生系统从事临床、医技、公卫、护理和社区卫生等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编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优秀卫生人才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1-1至1-4)。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优秀卫生人才: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期满后不足三年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三年内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差错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优秀卫生人才的评选,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集中评审的方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上报区卫生局人事科。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上报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评审。

  (二)区卫生局制订《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基础评分标准》(见附件2)。获提名的优秀卫生人才候选人按所得总分值从高到低顺序遴选。

  (三)已获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特殊津贴者直接申报优秀卫生人才。

  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或国外留学人员,经区卫生局批准的,可不受评选基本年限限制参加优秀卫生人才评选。

  (四)优秀卫生人才的评审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优秀卫生人才候选人需填写《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推荐表》(一式二份),并附业绩报告(以近三年的业绩为主)、单位审核材料、公示反馈意见和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五)优秀卫生人才由区卫生局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通知优秀卫生人才所在单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及待遇。

  第十条 优秀卫生人才的评审包括基础评分、专家评分和综合评分。优秀卫生人才的评审总得分为三种评分加权值之和。其中基础评分占50%、专家评分占30%、综合评分占20%。

  (一)基础评分分值为100分,由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基础评分标准》评分。

  (二)专家评分分值为100分,由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级卫生专家评分。由专家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三个方面。

  (三)综合评分分值为100分,由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一条 入选当年,由区卫生局发给优秀卫生人才每人一次性奖金10000元。

  每年考核合格,发给优秀卫生人才每人每年津贴5000元。

  第十二条 原则上从评选出的优秀卫生人才中推荐市政府特殊津贴、市优秀专家、区优秀专家预备人选。

  第十三条 切实改善优秀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一)在动态管理期内,安排优秀卫生人才出外考察或疗养一次;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优先聘任;

  (三)优秀卫生人才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如优秀卫生人才要求解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按政策申报办理。

  第六章 培 养

  第十四条 优秀卫生人才在科研立项方面享受优惠条件:

  (一)可优先申请区级科研立项;

  (二)申请到国家、省、市、区级科研立项,区卫生局按立项科研经费给予1:1的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优秀卫生人才在国外进修、主持重大学术交流等,区卫生局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区卫生局成立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基础评分标准》及本系统优秀卫生人才的选拔、培养、评选、考核及有关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区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给予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及落实有关政策,体现区委区政府对卫生技术人才的关怀和爱护,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优秀卫生人才的培养、选拔以及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推荐人选,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

  第十八条 优秀卫生人才的选拔工作要增加透明度,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加强群众监督;同时要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优秀卫生人才,要珍惜政府给予的荣誉,当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楷模。

  第十九条 优秀卫生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优秀卫生人才管理期限为5年,期满后重新审核确定。5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者,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本人也不再享受优秀卫生人才的待遇。调往区外、退休以及去世的优秀卫生人才,也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优秀卫生人才动态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建立优秀卫生人才考核制度。对优秀卫生人才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优秀卫生人才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考核工作由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建立优秀卫生人才考绩档案。优秀卫生人才所在单位要建立优秀卫生人才考绩档案,将有关《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及时归档。

  (三)建立优秀卫生人才信息库。区卫生局人事科建立优秀卫生人才信息库,及时记录优秀卫生人才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

  (四)建立优秀卫生人才联系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优秀卫生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检查优秀卫生人才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督促优秀卫生人才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卫生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优秀卫生人才所必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四)长期不发挥作用,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五)未经过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六)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调离福田区卫生系统工作的;

  (八)因去世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的;

  (九)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优秀卫生人才待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优秀卫生人才的奖金、配套研究经费等费用由区卫生局列入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基本条件(1-1至1-4)

  2. 福田区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基础评分标准(2-1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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