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8〕114号关于专项设备报废审核的补充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设备的安全、完整。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对单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设备报废审核有关事项作出补充通知:
一、设备报废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作为设备使用年限的参考。
二、单项超过50(含50)万元以上设备正常报废时,必须由有资质的计量质量检测部门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计量质量检测”,并由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部门检测确认该设备“无维修价值,建议报废”,使用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向政府提出报废设备的申请。
三、单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设备非正常报废时,除了提供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外,还必须提供设备非正常报废的书面申请报告,详细报告设备非正常报废的原因。
四、其它设备报废仍然按照原手续办理。
注:市内设备检测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深圳计量检定站”。联系电话:82426246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