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8〕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田区属地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福人口计生组办〔2008〕7号)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现将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各单位要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具体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责任人,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1.第一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中、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及各责任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考核评估。
2.直接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督导、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分工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3)督导、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计生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
(4)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要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或兼职干部,为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计生干部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区、街道等部门有关计生工作的规定。
2.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完成。
3.负责本单位职工(含临聘人员)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职工无政策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4.认真落实查环查孕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卡,保证信息准确,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5.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管理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上报。
6.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信访和调查工作。
二、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工作通报会议制度
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分析和查找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中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到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小结会,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完成。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区卫生局负责计生工作的部门作一次专题书面汇报,局负责计生工作的部门要将全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时向局党委作汇报。
三、抓好计划生育基础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当年政策内怀孕,生育人员(含男职工配偶)的核对和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工作,落实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计生优待奖励政策,督促做好孕前、孕中、生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各单位要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落实做好新调入、招聘、新婚职工《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领和持证工作,凡是单位正式聘用广东省籍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均要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确保办证率100%。
(三)各单位要建立职工和临聘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卡,全面掌握每个职工和临聘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每人要填写计划生育档案卡,并根据人员变动及婚姻、生育、节育变化情况及时增删或修改卡中内容。
(四)各单位要将全体职工、临聘人员计划生育档案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定期更新,实行电脑化管理。
四、落实查环查孕制度管理
(一)各单位对已婚育龄妇女(18—49周岁)查环查孕、查病治病。要结合妇女健康普查,组织已生育一孩未上环、已生育二孩以上未结扎以及请长假、外出进修学习、停职待聘等人员作为重点查环查孕对象,外派进修学习人员在离开单位前要进行一次查环查孕,严格执行每六个月查孕一次,查验原证后交复印件登记存档。
(二)各单位要对男职工配偶查环查孕情况进行登记存档。要求男职工提供配偶的查环查孕证明,男职工配偶有工作单位的育龄妇女,查环查孕证明的查验工作应建立联系函信息反馈制度,每年一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本单位组织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治病,每半年1次,两次相差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办法》、《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把本单位临聘人员纳入计生服务与管理,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临聘人员已婚育龄妇女(18—49周岁)每六个月查环查孕、查病治病一次,各单位临聘人员育龄妇女及男职工配偶持证率达100%,验证率达100%,查环查孕率达100%。对违反计划生育及未持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不能聘用。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以上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和区计生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辞退了事或不报、瞒报不负责的做法,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