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8〕125号关于印发《福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福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福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规范学习培训管理, 培养一批理论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我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培训的目标,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为核心,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为重点,全面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教学能力,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富有活力的高水平卫生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 区卫生局鼓励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各单位应有计划、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
第二章 培训原则与培训条件
第四条 选派卫生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方针,以在职培训为主,多层次、多形式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
(二)坚持重点(特色)学科建设急需人员优先;坚持中青年卫生技术骨干优先。
(三)坚持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学科建设和科研教学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选派职业道德好、好学上进、具备业务发展潜质的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完成培训期间的学习任务。
(二)在各自专业技术岗位上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基本实践技能。培训内容应与申请人现从事专业一致、相近或符合本单位、本科室专业设置的需要。
(三)首次申请培训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再次申请培训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前次培训学习后回单位工作的时间应满本办法要求的服务年限。
第三章 培训形式与培训审批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包括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班、各种进修班和专业进修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报考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在职研究生等非脱产学历教育,凡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考,并报区卫生局人事科备案。
第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报考委培研究生,必须根据本单位专业发展需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报考学校、报考专业等,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九条 外出学习培训期限应根据需要,实行长短结合,灵活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个别学科培训期限确需延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卫生局审批并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凡国外学习培训及国内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的人员须报区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安排外出学习;国内学习培训6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 学习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推荐选派卫生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是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才状况和培训目标进行认真分析论证,根据业务发展、学科建设和科研教学的需要,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年度学习培训计划于每年七月和十二月报区卫生局人事科、医政科。
第十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完成培训任务。每季度向本人所在单位汇报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技术人员报考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在职研究生等非脱产学历教育,学习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解决,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凡外出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须与本人所在单位签订人才培养协议书;经单位同意报考委培研究生者,入学之前须与单位签订正式协议。
第十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不得擅自脱离培训岗位从事其它活动。确需调整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对培训基地的业务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派出培训单位应予以适当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单位委培研究生完成基础课学习后,如要求回所在单位进行实习和课题研究,必须经导师的同意,并由所在学校研究生处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国外学习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递交培训总结及预期培训成果,并且由派出单位组织专题学习报告会。
第十九条 国内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人员,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单位递交培训鉴定及个人培训小结一份,并由派出单位酌情安排学习报告会。
第五章 服务期限
第二十条 为使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相对稳定和提高培训效益,凡由单位报销费用的外出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必须履行为单位继续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各类培训后服务期限规定如下:
(一)参加国外培训3个月以内、国内培训6个月以内,服务期为2年。
(二)参加国外培训6个月以内、国内培训一年以内,服务期为3年。
(三)参加国外学习培训一年,服务期为5年。
(四)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并由单位报销学习费用的,服务期为5年。
(五)单位委培研究生,服务期为5年。
第六章 学习培训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报考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在职研究生等并与现岗位专业一致的非脱产学历教育,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者,单位可报销50%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委培研究生者,顺利完成学业取得学位证和学历证的,单位报销全部学习费用,在校学习期间工资按其本人现有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标准发放,毕业后回所在单位工作,办理聘用手续后恢复原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单位学科发展需要,由单位选派到国外进修学习者(主要指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专业技术骨干)并经区人事局、区卫生局批准的,在学习进修期间,其工资、进修费、交通费(仅限1次往返)等费用均由单位承担,进修期间每月的生活补贴视不同国家生活标准而定。
第七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完成学习培训后须回所在单位继续服务满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年限,方能提出调离本单位,如在应服务期限内调离本单位的,退回单位所支付的一切进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将所学知识及新技术应用于临床,为病人服务,对外出学习回本单位后不能发挥作用者,不得再次派出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委培研究生必须圆满完成学业,未取得毕业证和(或)学位证者学习费用自付。凡违反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影响单位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单位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派出培训单位应加强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经常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学习培训人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派出培训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出现的问题,为外出培训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和做好各种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我区卫生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确定并派出与专业设置相符的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人才培训专项基金并专款专用,全面保障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田区卫生系统外出学习培训人员计划表
2.福田区卫生系统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审批表
3.福田区卫生系统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