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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卫字〔2008〕115号关于加强区卫生系统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医师、护士执业行为,严格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以及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区卫生系统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执业注册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

  二、执行规定,严格准入

  (一)明确考试年限,考取相应资格。各单位新录用的毕业生(在编),临床等专业本科学历者须在毕业后3年内取得医师资格,大专学历者须在毕业后5年内取得医师资格;护理专业中专、大专学历者须在毕业后2年取得护士资格。上述人员未在规定年限考取相应资格的,必须予以转岗处理。

  (二)明确注册时限,及时申请办理。各单位新调入(录用)具有医师、护士资格的职员,须在办理报到手续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执业注册;雇员、临聘人员须在办理报到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执业注册。

  医师、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15日内在我市主要报刊公告声明遗失证书并作废,持身份证、单位证明、作废声明的原件等到注册机关申请补办执业证书。

  (三)明确注册规定,严格依法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

  各单位不得使用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活动: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的执业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四)明确注销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医师、护士有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终止执业活动、被处吊销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等情形者,所在单位应于30日内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已注册的医师、护士因调离、退休等原因需暂时停止执业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到注册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医师将视为不在册,已备案的医师超过两年不办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可将其注销注册。

  三、自查自纠,全面清理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情况自查清理工作,坚决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将自查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卫生局。

  四、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一)区卫生监督所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重点监管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以及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二)局将于11月中下旬对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责任。

  (联系人:乌维蓓,电话:82918333-2220;李勇,电话:82918439)

  附件: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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