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之窗 > 健康篇 > 相关服务 > 政策法规

福卫字(2008)99号关于印发<福田区卫生局网上信息审核发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局机关各科室、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网上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推行阳光工程,便民利民惠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福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福田区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福田区卫生局信息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福田区卫生局网上信息审核发布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好网上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田区卫生局网上信息审核发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卫生局的信息安全,确保发布信息符合政府政务公开条例的要求,规范信息审核发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信息发布时,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二章 网站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务院政务公开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 区卫生局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首页的“区府通知”、“区府公告”栏目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区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第五条 区卫生局在“福田政府在线”等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本局根据各科室的具体职能,实行上网信息内容领导审批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提供、发布信息:

  1.科室管理员根据每个工作日浏览网页情况及工作要求,整理需发布上网的信息(含公告、通知、宣传等),上报系统管理员(科室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具体职责参见《福田区卫生局信息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系统管理员汇总全局各科室需发布的信息,报局办公室办文;

  3.办文由局领导审批后,系统管理员方可对信息进行网上发布。

  对需要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的、咨询的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先由科室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上报局办公室办文,经局领导审批,方可提供或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在网站自行进行信息发布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核信息内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在网站上公开发布公众、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投诉、举报、建议、来信、咨询的内容和办理结果时,应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凡涉及公众、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进行适当编辑处理后才能发布,发布的信息内容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在网上转载其他媒体的稿件和内容时,应明确标明信息来源。需要与著作人商议著作版权的,应在征得相关著作人的同意后方可转载、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须制定并建立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规定,并报区卫生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网站的信息安全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指定一位安全观念强、富有责任心、懂安全防护技术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信息系统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网站信息的安全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将本单位安全员的名单报区卫生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有从事网站内容发布和管理的网站管理员的用户密码必须具有足够的防破解的强度,密码要求由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符号混合组成,密码长度不能低于8位,管理员密码必须定期更换。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内容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生因所发布的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由发布信息的责任单位自行负责。后果严重的,区卫生局将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