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之窗 > 健康篇 > 相关服务 > 政策法规

福卫字〔2008〕112号关于下发《福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区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雇员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局制定了《福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雇员(以下简称社康中心雇员)的雇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及其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康中心雇员是指区属医疗卫生单位雇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社康中心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区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区属社康中心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根据《关于福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备编制等问题的批复》(福编〔2007〕12号),每个社康中心设置雇员岗位6名。具体岗位为:医师、中医师或公卫医师2名,药剂、检验或影像等医技人员1名,护理人员3名。

  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为:医师、中医师或公共卫生医师副高或中级职务1名、初级职务1名;检验、口腔、影像等医技人员初级职务1名;护理人员中级职务1名、初级职务2名。

  第六条 社康中心雇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竞聘择优上岗。

  第三章 雇用程序

  第七条 社康中心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康中心雇员的录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公开招聘程序如下:

  (一)制定雇用计划。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康中心雇员招考计划,经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开招考。

  (二)发布招聘公告。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招聘公告在市、区网站发布。

  (三)笔试。笔试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笔试合格线由人事行政部门划定。

  (四)资格审查。笔试成绩公布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初审依笔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招考职位名额的3倍确定进入资格初审的人选,报考该职位其他笔试合格的考生为资格初审递补人选。资格初审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

  (五)面试。面试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事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成立面试工作小组,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六)确定雇用人选。面试结束后,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比例要求计算总成绩,再按总成绩的高低排序确定体检人员并发放体检表;体检合格后确定为雇用人选并进行考核,并在网上公示。

  (七)报批程序。有关审批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按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雇用合同

  第九条 公开招考的社康中心雇员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康中心人员标准配置数及实际人员需求情况,统一分配到区属各社康中心主办单位。区属各主办单位须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用合同。

  第十条 雇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任务;

  (三)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雇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

  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第十二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的,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

  第十三条 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康中心雇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社康中心雇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雇用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康中心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

  (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康中心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社康中心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单位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十七条 社康中心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不得解除雇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5-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应向雇员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依据雇员履行现行雇用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雇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雇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工资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标准的通知》(福人〔2008〕9号),区属社康中心雇员参照区专业技术类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标准发放。雇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节日补助、加班费、年度考核奖。

  (一)基本工资:高级4300元/月;中级3100元/月;初级1900元/月;

  (二)节日补助:2500元/人/年,其中:元旦500元、五一500元、中秋(国庆)500元、春节1000元;

  (三)绩效工资:由区属各社康中心主办单位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发放;

  (四)加班费、年度考核奖:由区属各社康中心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 社保基数由雇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由单位统一为所聘雇员办理购买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区属各社康中心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社康中心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雇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社康中心雇员的考核以雇用合同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社康中心雇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社康中心雇员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康中心雇员续雇、工资、奖惩的依据。社康中心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社康中心雇员对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开拓创新,做出重要贡献,或有其他突出成绩的,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雇员的奖励,按公务员和职员奖励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期间,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社康中心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满1年以上分别录(聘)用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七条 社康中心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社康中心雇员与雇用单位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人事行政部门及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本办法对区属社康中心雇员雇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雇用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雇员工作考核情况以及雇员的福利待遇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办法所规定事项依从区人事行政部门对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