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8)4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6-28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定,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单位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与保障。为了加强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属本系统各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设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用财政资金或用在法律上认为属本系统所有的其他资金购入(捐赠)形成的物业、办公设备、医疗设备和交通工具等设备。
第三条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院(中心、所)、科和个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卫生局指定区卫生系统财务管理中心为全系统固定资产监管机构,对本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
(四)审核本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处置、核销的审批,对超越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上报;
(五)负责本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更新的计划、审批、申请和实施。
第六条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及维护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各种账、卡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审核、申办报废手续;
(六)负责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定期向区卫生局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指定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分类卡,负责所有固定资产的变动登记和汇总;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发放,将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使用科室或个人并做好相应记录,在人员变动或工作调整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和内部调拨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妥善保管库存资产,做到堆放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六)及时向本单位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及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各单位要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目录”。暂时不能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的单位,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类别或项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的有关规定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个类别。
具体对每项固定资产分设编码时,各单位要按市卫生局编制的固定资产编码进行分类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医疗业务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其他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含交通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等通用性设备。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图书。指图书馆和图书室的图书。包括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读资料、光学录像、光盘资料、电视唱片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上述四项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厨房设备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装修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参照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购进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总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 (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区卫生局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健康教育所、区财务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码、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五条 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在用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使用人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 建立账、卡核算制度
(一)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卡片,卡片一式两张,使用科室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科室保管。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科室使用固定资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时应将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价值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价值双重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购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建立使用部门领用登记制度,以掌握资产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一)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二)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修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 建立清点核查制度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清点核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点核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并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区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备案);
(二)固定资产清点核查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点核查的办法。如出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卫生局批准,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如确需转让、出租、调换须有书面报告,单位提出意见经区卫生局批准,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不得影响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出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动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向区卫生局、区财政部门反馈,并由以上部门对以上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调剂,否则由区卫生局、区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要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购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设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实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达到政府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建造。
第二十七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呆账、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四)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原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区卫生局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处置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使用单位申请区卫生局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除外),由使用单位申请、区卫生局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2),并附明细清单及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的有关资料,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卫生局按照规定权限和工作程序,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三)申报单位凭批复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区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资产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向区卫生局或区财政部门提交经区卫生局审核的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拨提交的资料
1.处置固定资产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区卫生局对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书。
(二)出售提交的资料
1.处置固定资产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评估报告;
3.书面申请及说明;
4.区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报废固定资产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必要时);
3.区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非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处置固定资产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
4.区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固定资产遗失申报注销提交的资料
1.处置固定资产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罚及赔偿意见);
3.区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一)交通工具。执行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
(二)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视机、录(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音响等电子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为该设备使用年限的标准。
(三)专用设备: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权威技术部门鉴定为准,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四)大型设备确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资产技术状态低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50%以上等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必须有相关权威技术部门鉴定;
(五)房屋建筑物及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年限确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时,要对其占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处理手续。在未办理手续之前,原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内设机构之间或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不涉及账务调整的,不须办理申报手续,但要做好资产调拨的交接、登记以及实物账调拨等工作,明确资产划转后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全部由单位财务部门入账并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及时申报资产变动情况,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处置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处理之前,使用部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授权区卫生系统财务管理中心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
2.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系统固定资产报废单
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