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6]116号关于重申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院、辖区门诊部、诊所: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依法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二、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社会医疗机构向区卫生监督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医疗安全应落实院、科两级责任制,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科室和医院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和受理投诉,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不扩大、造成负面影响。
八、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医疗 事故报告 通知
福田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