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之窗 > 健康篇 > 相关服务 > 政策法规

福卫字(2006)61号关于“小额医疗设备”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采购的补充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现就《关于印发〈福田区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卫字[2006]43号)、《关于印发〈福田区卫生系统零星维修工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卫字[2006]44号)(以下均简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中所称“小额医疗设备”是指专业用医疗设备,单项价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及批量采购同类医疗设备总价值超过5万元的,经单位设备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区卫生局审批后,按程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二、《管理办法》中所称“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总造价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及批量维修工程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单位基建维修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区卫生局审批后,按程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本补充通知同福田区卫生局福卫字[2006]43号、44号文一并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