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6〕17号关于《深圳市福田区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12-30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区属各设产科医院:
为巩固“降消”成果,发挥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扩大救助覆盖面,按照总额限定、降低费用、分级分类、保障救助的指导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福田区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设立低收费住院分娩病房
各设产科医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设立贫困孕产妇低收费住院分娩病房并予以明确标示,各约定医院将低收费住院分娩床位数报区卫生局备案。
二、调整救助标准
(一)经孕产妇本人申请和相关部门认定,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贫困孕产妇,顺产住院分娩费用按1800元总额包干,其中贫困孕产妇自付1000元,给予减免800元;剖宫产住院费用按2800元总额包干,其中贫困孕产妇自付1300元,给予减免1500元。
(二)经孕产妇本人申请和相关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福田区“低保证”的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给予全部减免。
(三)特殊病例的救助:如无真实父母名的患病弃婴的救助、“三无”人员孕产妇的救助等特殊情况,住院分娩费用给予全部减免。
(四)家庭特别贫困或产时出现高危因素的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上报“降消”办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分娩医院须在申请表“分娩医院确认盖章”栏内详细说明孕产妇情况,并报区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予以减免。
三、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联);
2、孕产妇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工作证明原件、收入证明原件;
5、出院结账单;
6、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