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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卫字[2006]124号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12-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辖区各产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对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现明确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关于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47号)和《转发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5]29号),严格出生证管理,依法统一制发、规范证件的内容、正确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二、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有院级领导分管,有领发、保管、打证、盖章规范程序,证、章分别专人专柜保管,严格内部交接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由相关单位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四、各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对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卫生局(每年4月10日及10月10日报),我局将对辖区内各单位《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五、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和改证、补证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要及时向主管证件部门及市、区卫生局汇报。

  六、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按照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 出生证书 管理 通知

  福田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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