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英才”荣誉激励办法(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3-31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福田英才”荣誉激励办法(试行)
(“福田英才荟”配套文件之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高端人才队伍政治荣誉感,持续优化人才综合环境,营造尊才爱才的浓厚氛围,增强高端人才吸引力和凝聚力,树立首善之区新标杆、加快建成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提供高端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英才”荣誉激励的实施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择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对有卓越和重大贡献的“福田英才”实施荣誉激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荣誉激励:
(一)工作成就有重大争议,权威部门尚未定论;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有卓越和重大贡献的“福田英才”,聘请为区委区政府“荣誉顾问”,任期3年,为区委区政府治政方略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荣誉顾问”作为区委区政府的智力支持,须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参加相关的会议及活动,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供区委区政府参考。
第六条 对有卓越和重大贡献的“福田英才”,打造“福田英才林”,为记录人才的突出贡献提供有形载体。
第七条 对有卓越和重大贡献的“福田英才”,通过福田政府在线进行宣传。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须其主管部门同意;
(三)区人力资源局初核;
(四)初核通过的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实施荣誉激励每年不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英才”荣誉激励申请表》(见附件、收原件);
(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福田英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先进事迹证明材料(收原件);
(五)单位的注册及纳税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无违法犯罪证明(收原件);
(七)个人征信记录(收原件);
(八)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福田英才”荣誉激励申请表
填表时间:
申请人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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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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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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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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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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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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