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05 00:00来源 : 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
2015年10月26日
福田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鼓励繁荣福田区本土文学艺术精品的创作、生产、提升和推广,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必须坚持“双百”方针和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主旋律,鼓励多样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精品创作(成果)包括:
1、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影视、美术、书法、摄影及其他新兴艺术作品;
2、重大文化艺术理论研究、课题研究项目;
3、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精品是指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和理论研究课题。
1、参加国家、省、市常设项目比赛的原创文艺精品;
2、对已有的原创文艺精品提升、推广;
3、本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承办由国家、省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展览或主创的文艺作品;
4、本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接由国家、省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文化艺术理论、课题研究。
第五条 文艺精品创作或活动项目扶持每年集中申请一次。扶持对象为文艺精品或成果的创作单位或者个人。同一作品或成果不得重复申请扶持资金。对进一步提升、推广的作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资金扶持或补差。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艺精品或活动项目,按照《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标准》予以申请资金扶持。具体资助额度根据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制作水准、预期效果及合理、必需的预算经费而定。审定资助总额上限标准如下:
(一)音乐舞蹈创作、推广类。
1、音乐作品创作(含词曲创作、编曲、制作midi),项目资助不超过15万;
2、音乐作品推广(含MTV制作),单项资助不超过20万;
3、舞蹈(剧)作品创作(含作品创编、音乐制作、服装、舞美等),舞蹈作品不超过20万,舞剧作品不超过50万;
4、舞蹈(剧)作品推广,舞蹈作品单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舞剧作品推广不超过20万元。
(二)戏剧、曲艺类。
本土原创戏剧、曲艺创作(含作品创编、音乐制作、服装、舞美、演出等):曲艺作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戏剧作品不超过50万;大型戏剧作品根据具体申报项目内容专项研究。
(三)影视艺术类。
一般影视类作品的制作、生产、推广采取市场运作,对公益类或在国际、国内获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影视作品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视觉艺术类(含书法、绘画、篆刻、摄影、雕塑等)。
1、中小型展览:展览面积为600平米以下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
2、大型展览:展览面积为600平米以上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
3、在国家级美术馆或国外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
4、视觉艺术作品创作原则上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雕塑类创作除外;
5、视觉艺术作品出版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
(五)文学创作及文化(文明)研究类。
1、文学创作(含剧本创作)及文化、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
2、文学作品、社科研究作品出版类,原则上单件作品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
(六)对参加国家、省、市常设项目比赛获奖、未申请过资金资助的原创文艺精品,采用核准制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额度的创作经费扶持。
第七条 福田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经费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资格
(一)符合本办法所列的文艺精品并代表福田区参加各类比赛、活动和对外宣传推广的创作单位或个人(承办方);
(二)报送扶持资金申请需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统一申报时限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扶持的文艺精品或项目应按《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申报,同时附上创作构想、创作计划、可行性方案以及创作单位、主创人员的详细资料。对已获奖的文艺精品或项目同时附上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书。
(二)福田区各协会及辖区其他机构(已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团体)和个人(福田区户籍人员,或在福田工作、生活1年及以上的非福田户籍人员代表福田区)申报的文艺精品或项目由所在协会(文化机构)进行初审并报业务归口主管单位审核;
(三)由多名人员共同完成的文艺精品或项目,需推荐一名代表办理申报扶持的相关事宜,同时该作品或项目的全体成员需与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经业务归口主管单位审核通过的文艺精品或项目,统一报送福田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呈报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获准扶持的文艺精品或项目单位或个人按《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签订项目责任书,拨付50%的启动资金。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余的经费应在项目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缴回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专项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和归口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获得区宣传文体资金资助的文艺精品或项目,在出版、宣传、参加比赛时需标明获得区宣传文体资金资助或以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的资格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