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安居房退房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一、符合安居房调房条件并已调整重新购买了安居房的,原安居房的退房款按市政府令第88号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原购房款退回购房者(不扣租金、不计利息)”,不扣除住房折旧款。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安居房的,不予办理退房手续。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人要求退安居房的,经同意后可以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款计算办法为:以全成本微利价、全成本价、准成本价购买的安居房,退房款按原购房款退回购房者(不扣租金、不计利息)“,不扣除住房折旧款计算,如自选房号或购房时交了保证金的,则须在所退原购房款中扣除其住房保证金5000元。以社会微利价购买的安居房,退房款按原购房款扣除住房折旧款计算,折旧期从购房之月起计至退房之月止(购房时住房尚未竣工的,折旧期从竣工之月起计至退房之月止),月折旧率为1.67‰,如自选号或购房时交了保证金的,则还须扣除其住房保证金10000元。
三、因再婚或结婚产生一个家庭有两套安居房,申请人主动申请退还一套安居房的,按照市政府令第88号第五十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原购房款退回购房者(不扣租金、不计利息),不扣除住房折旧款。
四、由于违规购买了安居房以及违规购买了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按规定须办理退房的,按照《深圳市购买多套安居房的查处办法》执行。
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