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粤建房字[2003]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建设局、住宅局):
现将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的《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04年2月底前制定本市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省委办公厅《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工作座谈会纪要》(粤委办[2003]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我厅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近期目标: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即从2004年起到2006年年底止),基本解决我省现有(2003年年底)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
(二)远期目标: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即从2004年起到2008年年底止),基本建立我省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做到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特困户能够申请住上廉租住房。
二、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出租给城镇住房特困户居住,廉租房住户条件改善后予以腾退,再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居住。也可以采取出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向住房特困户配租的方式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
三、建设廉租房的资金可从如下多种渠道筹集:
(一)地方财政划拨;
(二)从当地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三)从当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所获得的收益中安排;
(四)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安排;
(五)其他可筹集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廉租房房源可采取如下多种方式筹集:
(一)新建廉租房;
(二)购买质量比较好,配套比较齐全,符合居住条件的空置商品住宅;
(三)房管部门腾退的直管公房;
(四)其他可转换成廉租房的住房。
五、措施
(一)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各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和抓落实。考虑到该项工作涉及到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房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建议市、县政府要设立有关协调机构,由市、县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二)各市房管部门要在2004年2月底前,根据省委、省政府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当地《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具体方案》。前段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了具体方案的,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和本《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具体方案》经协调机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方案》要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当地城镇住房特困户的标准(包括最低人均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
2、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情况(至2003年年底止,包括户数、现居住面积、人口等情况)。各市房管部门年底前要对当地(包括所属县(市))城镇特困户情况再认真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把情况掌握清楚,以这次调查摸底的情况作为今后三年基本解决城镇现有特困户住房的目标的依据。
3、根据当地现有住房特困户的情况,确定今后三年每年计划解决的户数和需要建设的廉租房数量(包括户数和房屋面积)。
4、根据今后三年每年需要建设廉租房的数量,确定每年所需资金投入。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第三点提出的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渠道,以及当地财政收入、土地收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益和住房公积金收益等情况,确定每年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
5、廉租房的筹集方式(包括新建廉租房、购买空置商品房、腾退的直管公房等)。
6、廉租房的租金标准和减免条件。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一般包括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对特困户中的伤残人士等,各地可在规定的标准内适当给予减免。
7、廉租房的申请和分配办法。
8、廉租房住户不符合特困户条件的腾退办法。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实行终身居住制,收入和居住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腾退已租住的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又继续租住廉租房的,应按商品房的租金补交租金差额。租住廉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由房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
(三)各市房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和其它方式,将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具体方案向市民公布,使市民了解城镇住房特困户的标准、申请条件和受理申请的具体部门和地点,方便符合住房特困户标准的市民申请廉租房。
(四)各市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和所属各县(市)该项工作的检查监督,掌握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进展情况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
(五)省建设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各地该项工作的开展。
(六)争取省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补助给困难地区建设廉租房。
(七)修改1994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并规定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从而能够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保证每年按需要投入建设资金,努力实现基本建立我省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远期目标。也可以考虑修改后的《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由省人大颁布实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建立稳定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资金渠道,加快实现我省基本建立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远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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