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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福田区群众诉服务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续期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20 20:10 来源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福田区群众诉求服务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22〕1号)续期5年,延续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福田区群众诉求服务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诉求服务的积极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和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信访局《关于在全市推广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平安志愿者发现、上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认定及相应奖励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安志愿者,是指参与平安福田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诉求服务工作,经各街道及区相关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在区委政法委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工作;各街道负责本辖区平安志愿者的工作成效认定、宣传发动、奖励核定及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福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建筑工务署、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协助做好本领域、本行业平安志愿者的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平安志愿者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若当年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向区财政申请划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平安志愿者发现、上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线索或信息,经认定工作成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社区网格员除外。

  第八条  平安志愿者发现、上报、处理的线索或信息,包括涉及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经济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与应急、政法、军队事务、科技与信息产业、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党务政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领域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个人极端行为。

  第九条  平安志愿者发现、上报、处理本办法第八条所涉及领域的线索或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报的线索或信息内容事先未被区、街道、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或相关单位掌握。

  (二)上报的线索或信息应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第十条  平安志愿者发现、上报、处理的有效线索或信息,根据事件类型、参与人数及平安志愿者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5人以下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线索或信息的,每条给予50元奖励。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奖励200元。

  (二)发现并上报5人以上、30人以下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线索或信息的,每条给予100元奖励。引导社会矛盾纠纷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增加200元奖励;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奖励500元。

  (三)发现并上报30人以上、50人以下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线索或信息的,每条给予200元奖励。引导社会矛盾纠纷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增加奖励300元;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奖励1000元。

  (四)发现并上报50人以上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隐患线索的,每条给予300元奖励。引导社会矛盾纠纷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增加奖励500元;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奖励2000元。

  (五)发现并上报属于个人极端事件线索或信息的,每一起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形处理:

  (一)两人以上分别上报同一有效线索或信息的,奖励最先上报的平安志愿者;同一人多次上报同一有效线索或信息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上报同一有效隐患线索或信息的,事件发生地点相同,奖励事项金额平均分配;事件发生地点不同,按规定均给予奖励;

  (三)同一人的发现、上报、处理行为既符合本办法的奖励规定,也符合其他单位奖励规定的,由最先收到线索或信息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他部门已经予以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确认及发放:

  (一)奖励申请可由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相关职能部门或符合奖励条件的平安志愿者提出,填写《福田区平安志愿者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奖励金申请表》”),在奖励事由附上30字以上文字表述,填写齐全事件时间、地点、人数、类别、处置方式、事件状态等信息,并附3—5张事件照片提交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社区党委书记在24小时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将《奖励金申请表》提交至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

  (二)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收到《奖励金申请表》后,提交给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分管司法、维稳、信访的科室负责同志进行复核,复核工作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复核的,由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将《奖励金申请表》提交至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三)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各街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支付。

  (四)每月30日,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负责汇总当月奖励金发放情况,填写《福田区平安志愿者奖励汇总表》,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平安志愿者使用虚假手段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严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隐患线索提供给平安志愿者以供其申报奖励,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的奖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平安志愿者上报的隐患线索,社区和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调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区直相关部门应大力配合。

  第十五条  未经平安志愿者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及时或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福田区平安志愿者奖励金申请表

  2.福田区平安志愿者奖励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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