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1-07 11:32来源 : 福田区政府 信息索引号 : /2022-950531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EPC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EPC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项目,如学校、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装配式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内容复杂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如智慧城市、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数据中心等;以及其他经区政府会议审定需采用EPC模式推进的项目。
第四条 EPC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需策划运营的EPC总承包项目采用EPC+O模式提高项目运营效率。采用该模式的,应在总承包方案、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项目的运维要求、运营方案、服务需求等相关事项,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阶段
第六条 拟实行EPC总承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总承包方案,经征求区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总承包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选择方式、建设标准、组织实施方式、计价模式、监督方式和运营方案(如有)、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等内容。
EPC总承包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对于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且属于紧急情况确需提前发包的,可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会议审定后,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认定为应急工程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且建设规模与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及方案预期稳定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免可研审批项目除外)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信息化建设项目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并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EPC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分以下情况进行:
(一)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带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发包,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免可研审批项目除外)后发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详细发包要求,带方案设计进行发包,总承包单位带初步设计方案(含报价)进行投标;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仅限信息化建设项目)后发包的EPC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详细发包要求,总承包单位带建设方案(含报价)进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提前编制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支付担保的要求,同时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后续运营阶段有需求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里提出运营需求;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一)采取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总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控制总价和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或招标单位经济指标。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投标总价和投标估算工程量清单或投标单位经济指标进行竞价。原则上,地下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地上部分采用固定总价,房屋建筑项目应同时实行单位经济指标包干。
(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综合单价。总承包单位按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填报投标综合单价竞价。合同明确约定投标竞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
(三)采用EPC模式发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后,负责编制招标控制总价,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建设方案、配置清单、投标总价和下浮率进行竞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EPC总承包项目宜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协助分析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固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标准和规范,对EPC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理等工作。
对于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变更程序等内容。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章 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 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备EPC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相关资质(仅限信息化建设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称具备EPC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与EPC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PC总承包项目实施时,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前款第(一)项确定总承包单位的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具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工程任务。
第十五条 除上述资格条件外,总承包单位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EPC总承包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能提供不低于总承包合同额或投标价10%的履约保函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基于项目特点,由总承包单位合理明确双方职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 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工程类EPC项目,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对信息化建设类EPC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EPC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PC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EPC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或资质条件。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就工程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信息化建设类EPC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电子工程类、信息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的范围、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选择方式及程序等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EPC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EPC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EPC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确有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够显著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和提升施工品质的原则提出。工程发生较大变更时需进行多方案比选,选取最优方案变更。
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施工等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EPC总承包项目应明确约定提前退出的责任划分、退出程序、赔偿条款以及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义务,保证EPC总承包项目的正常开展。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七条 EPC总承包项目应纳入智慧化全过程监管平台,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EPC总承包项目从立项到运营全过程重要节点进行行为记录和实时评分,促使项目规范高效推进。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规定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并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EPC总承包项目的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促进EPC总承包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第四章 参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不得迫使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不得对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应明确建设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总承包方案等,做好EPC总承包项目发包工作;
(五)应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拆迁补偿工作,协助总承包单位开展管线搬迁和“三通一平”等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六)应协助总承包单位报批报建工作,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七)应确认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扩大初步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分项工程设计、工程变更、项目总概算(如有)和预算等;
(八)应监督总承包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款项支付有权要求整改;
(九)应监督项目的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和工期等,要求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十)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协助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工作;
(十一)应对EPC总承包项目开展客观、全面和公正的履约评价;
(十二)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交付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二)建立与EPC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EPC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三)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EPC总承包项目的实施进展;
(四)编制和报批相关文件,包括设计、项目总概算(如有)、施工图设计和开工许可等,其中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文件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申报;
(五)选择、管理和监督分包单位的职责履行,按期报送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至建设单位备案;
(六)向建设单位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按进度支付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合同价款;
(七)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工程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时提交完整的过程资料和报告;
(八)完成项目移交及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后试运行工作;
(九)与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维修并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十)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二)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EPC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
2.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实施流程图
3.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