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章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04 17:23来源 : 福田区金融工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717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福田区金融工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福田区金融工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上级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部署,研究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推进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辖区金融和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研究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进和服务好各类金融机构和行业人才;协助培育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研提促进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开展国内外金融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等工作;协助研究有关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化解等政策和措施,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协助联系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持续做好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深化深港澳金融创新合作,促进区域金融交流。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隶属于中共深圳市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党组,紧密围绕党的宗旨、路线开展工作,坚决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等均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党组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确保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党组织在本单位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行政办公会议共同研究作为决策形式,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组织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的相关准则、条例,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上级党组织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政府进行任免。议事规则为上级党组织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主任)的产生方式为区政府任免。
行政负责人(主任)的职权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分工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一般情况下,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经深圳市福田区委编制委员会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4个,分别为非银金融部、资本市场部、银行服务部、风险防控部。
(一)非银金融部。负责促进辖区保险业、信托业、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发展、改革和创新,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效能,加强行业人才建设,促进保险业、信托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研究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协助区金融局开展国内外金融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等工作,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牵头产业政策及资金、辖区海洋金融等相关工作。
(二)资本市场部。负责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行业(证券、公募基金、期货、私募基金、创投等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发展、改革和创新,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效能,加强行业人才建设,促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研究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协助区金融局开展国内外金融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等工作,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研究建设上市企业专业楼宇或园区,持续打造上市高地,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全力打造区域性直接融资中心。牵头企业上市培育等相关工作。
(三)银行服务部。负责促进辖区银行业发展、改革和创新,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效能,加强行业人才建设,促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研究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协助区金融局开展国内外金融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等工作,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打造数字人民币示范区,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深港澳金融创新合作。牵头跨境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相关工作。
(四)风险防控部。协助区金融工作局研究提出有关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化解等政策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助区金融局开展国内外金融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等工作,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负责开展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工作,牵头信访维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申报我单位的相关政策项目;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政策宣讲会等活动;
(三)在合法渠道提出需要政府层面协调的诉求、咨询相关政策;
(四)了解、监督本单位业务开展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或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者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协助区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部署,研究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辖区金融安全,推动金融业提速增效、发展壮大。
(二)协助区金融工作局研究推进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辖区金融和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研究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进和服务好各类金融机构和行业人才。
(三)协助区金融工作局培育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围绕深交所推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加速产业与金融资源的对接融合,研提促进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推进企业上市相关工作。
(四)协助区金融工作局开展国内外金融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等工作,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促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等创新发展,持续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
(五)协助区金融工作局研究有关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化解等政策和措施,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工作。
(六)协助区金融工作局联系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持续做好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深化深港澳金融创新合作,促进区域金融交流。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举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的模式,举办单位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进行集中管理、分类指导。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受主管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受
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按照重要信息公开制度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11日经深圳市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党组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福田区金融工作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