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告知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5-17 09:00来源 : 福田区水务局
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四三号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正通过并予以实施,新条例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报告书及报告表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和期限,确保了审批的严格性和透明性。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分类审批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有效期限
生产建设项目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通过为止。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失效;需要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相应罚则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田区水务局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唐祥,82772264;张斯霞,8313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