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舒春梅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01 10:24 来源 :福田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
深福司律投补通字〔2025〕第589号
舒春梅: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通过深圳市司法局转来的方式收到你投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易玉成律师及陈淑娜律师(均为原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事项。经审查,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的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补正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将根据《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
需补正的材料:
1.请提供你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关于你在举报信中指称易玉成律师和陈淑娜律师在代理(2016)粤0307民初5069号案、(2016)粤03民终17937号案中对你提起"恶意诉讼,涉嫌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请提供能够证明该主张的证据材料。同时,请说明你是否在诉讼过程中就恶意诉讼一事向审理法院提出过主张,如有,请提供法院对该事项的认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裁判文书等相关司法文书)。
3.关于你在举报信中指称易玉成律师和陈淑娜律师在代理(2016)粤0307民初5069号案、(2016)粤03民终17937号案中存在虚假陈述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请明确:涉嫌虚假陈述的具体内容;涉嫌提供的虚假证据的具体内容及证据形式,并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你在举报信中指称易玉成律师和陈淑娜律师"利用司法界关系,涉嫌勾结中介地产及法官进行长期利益输送"的问题,请你补充说明相关事实依据,提供能够佐证该主张的证据材料;
5.请提供(2016)粤0307民初5069号案、(2016)粤03民终17937号案的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
6.请填写随本通知寄送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随补正材料一并寄回我局。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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