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通知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保障监察柔性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23 17:50 来源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福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福田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柔性执法、劳资纠纷多元化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柔性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执法与纠纷化解工作,确保各项措施于法有据、合规有序。

  (二)属地优先原则。强化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三)源头治理原则。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将风险排查、合规指导贯穿始终,从根源减少劳资纠纷发生。

  (四)专业化原则。健全柔性执法队伍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升执法与纠纷化解的专业能力。

  (五)保障有力原则。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财政预算等方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六)包容审慎原则。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七)风险严控原则。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对触犯安全底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严禁放任不管或者简单处置,守牢安全底线、法律底线和系统性风险底线。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柔性执法、劳资纠纷多元化解及柔性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动态更新柔性执法清单、操作规范及文书范本,统一培训标准与考核细则;

  (二)负责柔性执法队伍人员(专兼职监察员)的资格审核、专业培训、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街道层面重大疑难劳资纠纷、跨区域执法问题及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四)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指导街道规范化处理劳资纠纷;

  (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体系,依据用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六)统筹推进劳动保障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与应用,指导街道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柔性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劳资纠纷调处,承担辖区劳资纠纷受理、调解及群体性事件前端处置;

  (二)负责柔性执法队伍(兼职监察员、调解员)的日常管理、任务分派、绩效评价及业务督导;

  (三)组织开展劳动用工风险常态化排查、政策宣传及预警提示工作;

  (四)落实劳资纠纷调处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及柔性执法队伍建设相关保障;

  (五)按月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劳资纠纷化解数据、队伍运行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

  (六)执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社区网格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的前端触角,履行下列辅助职责:

  (一)负责网格内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动态采集与更新;

  (二)在日常巡查中,初步发现、报告网格内用人单位欠薪、用工不规范等劳资纠纷风险隐患;

  (三)协助柔性执法队伍开展政策宣传、信息传达、轻微纠纷初步调解等辅助性工作;

  (四)对已化解的纠纷进行定期回访,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并及时反馈。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机构保障)

  成立福田区劳动保障监察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柔性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督导评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科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各街道成立柔性执法工作小组,由街道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整合劳动保障、司法所、综治办等力量,具体负责辖区柔性执法工作的实施、劳资纠纷调处及柔性执法队伍的日常运作。

  建立“区领导小组-街道工作小组-社区网格”三级联动机制,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开展专项督导;每半年召开一次跨部门协同执法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联合检查、信用监管中的问题。会议应视情邀请社区网格员代表参加,听取基层信息反馈。

  第六条(财政保障)

  柔性执法队伍建设及劳资纠纷调处所需经费,纳入区、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预算由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

  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辖区企业数量、劳资纠纷处置量、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需求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预算额度。

  设立包容审慎监管专项经费,用于执法“观察期”企业帮扶、新业态用工合规培训、非现场执法技术升级等工作。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包括柔性执法队伍人员劳动报酬(参照本区同类岗位薪酬标准,结合考核结果发放)、专职人员薪酬、社保缴费及住房公积金;对承担非现场执法等专项任务的人员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二)办公保障经费。用于劳资纠纷调处场地租赁、装修、设备采购(含非现场执法设备)、办公耗材等,保障实体化运行需求。

  (三)培训奖励经费。用于培训师资、教材、场地费用及优秀柔性执法队伍人员奖励,保障队伍能力提升。

  (四)网格员工作补贴。对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网格员,可结合其信息报送质量、风险发现及时性等因素,给予适当工作补贴或奖励。

  第三章  柔性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队伍构成与职能定位)

  柔性执法队伍是由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兼职监察员、专职调解员、法律与行业专家顾问团、非现场执法技术支持人员等共同组成的综合性执法服务团队。社区网格员是队伍在基层的重要信息源和协作力量。

  柔性执法队伍的核心职能是综合运用指导、调解、约谈、劝诫、信用承诺、提供合规方案等非强制性手段,从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到事后巩固,全过程践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柔性执法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首要途径和基础环节。对拒不接受柔性执法或违法行为严重触及底线的,应无缝衔接、依法启动执法程序。

  第八条(执法方式与适用)

  柔性执法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行政指导。针对普遍性、苗头性问题,通过发布指导手册、合规指引、集中培训等方式,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可委托社区网格员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宣传资料。

  (二)劝导警示。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警示告诫,督促其限期整改。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可现场纠正的轻微问题,可进行初步劝导并记录上报。

  (三)行政约谈。对存在较大劳动用工风险或发生一般性纠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听取陈述,督促履行义务。

  (四)执法观察期。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设定一定期限的“观察期”,期内以行政指导为主,一般不实施行政处罚。

  (五)信用承诺制。鼓励企业就特定用工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监督。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柔性执法队伍各成员及社区网格员应依据上述方式,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协同开展执法活动。

  第九条(人员选聘与管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各街道工作小组应确保配齐配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调解员,作为柔性执法的核心骨干力量。

  兼职监察员可从街道、社区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劳动法律实务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中公开选聘。

  区人力资源部门可建立由律师、仲裁员、法官、人力资源管理师、行业代表等组成的专家库,为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明确社区网格员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辅助职责,并将其工作配合情况纳入网格员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条(培训、考核与退出)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系统化的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初任培训、年度轮训和实战练兵,内容涵盖政策法规、执法流程、调解技巧、应急处置、非现场执法系统操作等。应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风险识别指引纳入社区网格员的常规培训内容。

  实行常态化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涵盖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实行“日常考勤+季度考评+年度总评”,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培训后仍不符合要求、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退出。

  第四章 柔性执法的实施程序

  第十条(适用范围)

  本柔性执法程序仅适用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工程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非劳动关系争议,不适用本柔性执法程序。柔性执法队伍在排查识别中发现此类纠纷时,应:

  (一)向当事人说明纠纷性质,明确告知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二)指导当事人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诉讼;

  2.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3.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必要时可协助当事人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或提供其他合法维权指引。

  柔性执法队伍不得以柔性执法名义介入劳动争议或非劳动关系纠纷的实质处理,但可履行信息告知和引导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排查与信息收集)  

  柔性执法队伍应联合社区网格员,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线上监测、企业自查等途径,动态收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重点排查欠薪、超时加班、社保缴纳、合同签订等风险隐患。社区网格员发现风险线索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至街道柔性执法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风险识别与分级分类)  

  街道柔性执法工作小组根据风险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意愿等,将劳资纠纷风险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如轻微程序性违规、首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可通过指导整改化解;  

  (二)中风险:如多次违规、涉及少量劳动者权益受损等,需启动行政约谈或专项调解;  

  (三)高风险:如群体性欠薪、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等,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区领导小组。  

  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由柔性执法队伍根据处置进展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纠纷调解与柔性处理)

  对低、中风险纠纷,柔性执法队伍应优先采取以下措施:  

  (一)指导整改:向用人单位发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二)警示约谈:对未及时整改的,组织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录承诺事项;  

  (三)调解介入:引入专职调解员、行业专家等开展联合调解,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四)观察期管理:对新业态企业可设置1-6个月的观察期,期间重点提供合规指导。  

  社区网格员应参与调解过程的辅助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回访。  

  第十四条(惩戒衔接与执法转化)  

  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柔性执法队伍应终止柔性处理程序,启动常规执法: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解或整改;  

  (二)在观察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三)纠纷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或触及法律底线。  

  案件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后,原参与柔性执法的人员应回避案件调查,但需提供前期处置材料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结果通报与信用管理)  

  柔性执法处理结果应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一)对主动整改且履行承诺的,可作为信用修复的正面依据;  

  (二)对拒不配合或屡教不改的,依法公示其违法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每季度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柔性执法成效及转化执法情况。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与数据应用)

  柔性执法全过程应留痕记录,形成“一案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风险线索来源、处置措施、协议文书、回访记录等。数据统一接入区非现场执法系统,用于分析风险规律、优化监管策略。  

  第四章  劳资纠纷化解与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调处中心建设)

  各街道设立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实行“一站式受理、多元化调处、全流程闭环”运行模式。

  调处中心由街道柔性执法工作小组统筹相关力量,整合纠纷受理、调解协商、法律援助、执法辅助、信访接待、司法确认指引等功能,并配备必要的场地和数字化设备。

  建立与社区网格站的直联通道,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八条(纠纷化解流程)

  调处中心对投诉举报、企业咨询、社区网格员排查上报发现的纠纷,应当及时登记受理。

  一般劳资纠纷由专职调解员或柔性执法队伍成员牵头调解,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可邀请熟悉情况的社区网格员协助提供背景信息。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明确履行责任。调解不成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群体性事件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件规模、激烈程度及危害后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社区网格员应第一时间到场稳定人员情绪,了解基本情况并上报。事件化解后,应进行跟踪回访和复盘,由社区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防止问题反弹。

  第十九条(源头预防机制)

  建立网格化风险排查机制。以社区网格为基础,由社区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柔性执法队伍成员作为对口联络人,定期排查用工风险,建立台账。

  联合重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风险研判和精准治理。

  依托“数智人社”等平台实现数字赋能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柔性执法队伍成员及社区网格员。

  由柔性执法队伍成员联合社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普法前置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新产业新业态企业实施执法“观察期”管理,社区网格员可协助进行常态化的非侵入式观察。

  执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术语解释)

  (一)非现场执法,是指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远程监测、电子证据采集、在线预警处置的执法方式。

  (二)执法“观察期”,是指对新业态企业设定的特定监管周期,期间以合规指导为主,一般不实施行政处罚。

  (三)综合查一次,是指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一次性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柔性执法队伍,是指由专职与兼职人员共同组成,综合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纠纷化解的综合团队。

  (五)社区网格员,是指在社区网格中从事信息采集、便民服务、矛盾化解、风险排查等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效力衔接)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本细则施行前已开展的柔性执法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jcdd@szft.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二层福田区劳动监察210室

  联系电话:0755-2361078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6年4月18日下午6:00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参与!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3月23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