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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26 09:23 来源 :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为保障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监督、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平、公正及实用性,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召开《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前期准备情况

  2026年2月26日,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听证议题、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申请及确定方式等事项。

  2026年3月6日,根据听证报名情况,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福田政府在线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2026年3月19日,举行《办法》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6年3月1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4113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大会议室举行《办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应到13人,实到11人,福田区政协委员胡为民及企业、群众代表王丽娟、陈一芊、欧阳群、洪瑞成、肖军、陈少强、陈吉珠、郭志刚、卢浩、姚望出席会议,陈光涛、孙继峰2人缺席。

  本次听证会由我局副局长盛小亮担任主持人,梁玮钊、陈彦为听证组成员,李晓明担任听证陈述人,刘静担任书记员。

  三、听证会各方提出的问题及解答情况

  (一)听证陈述人对政策的介绍

  《办法》包括总则、授权管理、运营实施、附则,共五章37条。

  此次修订是对原办法全面的系统性升级,核心优化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是权责界定更清晰,进一步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各参与主体具体职责,有效避免职责交叉、管理缺位问题;二是操作流程更精细,对授权审批、数据使用、平台合作、退出交接等关键环节逐项细化规范,大幅提升办法实操性与执行力;三是监督管理更全面,构建事前严格准入、事中动态监管、事后闭环评估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将平台合作方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四是市场机制更健全,细化数据交易收益分配与价格管理规则,保障数据要素依法合规、有序流通;五是风险防控更严密,补充完善数据质量追溯、运营终止核查、廉政风险防范等安全保障措施,全面提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风险应对能力;六是合规管理更系统,构建以“主体信用合规”为核心评价标准,以“实施机构牵头、多部门协同、运营主体负责”为责任架构,确保整个授权运营活动安全、有序运行。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及反馈情况

  1.关于运营期限、法人要求、收费标准等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运营期限设定不超过2年与国家相关办法不超过5年的规定不一致,是否予以调整;修订版是否不再要求运营机构为独立法人;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是否完善;第六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否仅需征得共享数据单位同意即可开展;第二十五条表述需优化;第二十七条内控审计主体应调整为运营机构、实施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十三条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的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优化。

  答复:运营期限沿用原办法规定,因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发布后仍需开展运营机构遴选工作,为确保运营期限在《办法》有效期内,故设定为2年;运营机构为法人组织的要求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收费标准按上级规定核定上限,相关设计符合国家要求;公共数据共享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相关表述确定;将对第二十五条表述作进一步优化;第二十七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强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后续同步完善表述;第三十三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建立容错机制。

  2.关于批量审核机制、第三方资质等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十七条“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是否设置批量审核机制;第二十条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是否有资质要求;收费标准是否有明确具体要求。

  答复:合规预审工作优先保障数据安全,已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待主体信用合规体系建立完善后,将研究逐步放开批量审核;如需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遴选合作主体。

  3.关于运营机构安全要求及流程合规管理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二十条应明确运营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议从流程、合规层面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答复:第八条已明确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其中包含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亦针对安全合规管理作出相应制度设计,相关要求已覆盖。

  4.关于合规评估报告、数据管理及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十八条要求公共数据产品上架前提供合规评估报告,若一个产品对应一份报告将增加运营成本;第二十条实施机构开展合规和安全评估,若数据未由实施机构掌握,评估工作是否必要,若发现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实现实施机构闭环管理;第二十三条涉及个人信息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具备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答复:合规评估报告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出具,相关成本可控;相关数据由实施机构掌握,统一汇聚在福田区民意速办和智慧城市建设中心;采纳第二十三条相关修改建议,将对该条款表述予以完善。

  5.关于上级示范文本明确化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十八条提及的“上级相关示范文本”需予以明确。

  答复:该示范文本指国家数据局发布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后续将在《办法》中作出明确表述。

  6.关于收益收缴及结构化数据交易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二十五条关于收益分配的提法可行,但行政单位如何收缴收益、是否具备收费权力;仅结构化数据具备交易价值,如何实现其市场化交易;如何进一步激发数据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答复:相关收益将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方式收缴;当前我区正处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阶段,收益返还部分可覆盖政府部门部分数据治理成本,后续将联合财政部门共同探索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

  7.关于信息披露、职责界定及条款衔接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五条实施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应按照国家数据局规定增加运营机构信息披露相关表述;第五条中“数据提供部门可提供”的表述易造成职责不清,建议删除;第十一条应明确变更或终止“前后”十个工作日的具体指向;第十八条与第五条存在包含关系,建议厘清逻辑。

  答复:将参照国家数据局相关要求,调整完善信息披露相关表述;考虑到公共数据并非全部可公开、可授权,将“可提供”修改为“纳入授权范围”;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后”字,明确时间节点指向;第五条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总体要求,第十八条为具体运营环节的操作要求,二者逻辑清晰、不存在矛盾,维持原表述。

  8.关于数据提供部门表述及收费标准细化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修订版弱化“数源部门”概念的考量;第二十四条运营机构设置上限收费标准,是否包含计费原则,是否有具体标准和规范。

  答复: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十九条提出“政务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政府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第二十条等多处提出“数据提供部门”,可见“数源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是两个概念,本《办法》所规定的应为“数据提供部门”;上限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价格形成机制相关规定由实施机构制定,具体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动态调整,充分体现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

  9.关于收益分配与价格机制衔接及数商评价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第九条收益分配方式与价格机制的衔接方式是否予以明确;第三十一条是否将数商评价情况纳入评估范围。

  答复:收益分配与价格机制的衔接要求将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办法》中不再作详细表述,后续将配套出台相关收益分配机制;数商包含平台合作方和数据购买方,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运营机构需对平台合作方定期开展成效评估,相关要求已覆盖。

  10.关于衍生产品权属及协议提前终止损失界定问题。听证参与人提出,衍生开发产品的权属应设置前置规定;第三十二条协议提前终止的规定中,若平台合作方合规用数,因运营机构违规等行为导致协议提前终止,期间产生的损失如何界定。

  答复:采纳衍生产品权属相关建议,将在运营机构遴选条件中明确衍生开发产品的权属要求;平台合作方的相关损失界定及处理方式,将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听证组意见

  听证组认为《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总体合理、可行。

  专此报告。


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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