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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8-05 15:58 来源 :福田区司法局

深福司律投补通字〔2026〕第3423号

方韦懿: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通过市局转来的方式收到你投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叶旺春律师的材料。

  经审查,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等”第十三条“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人代表全体投诉人参与投诉处理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补正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将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投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

  需补正的材料:

  1.请知悉,履约纠纷、退费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是否退费以及退费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建议你按照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请知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案件不尽责、不作为、态度消极、擅自转委托等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行业规范范畴,应当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处理,建议你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反映该情况。

  3.请你补充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你提交的材料,我局归纳你的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叶旺春在跨境经济往来中涉嫌实施骗汇违法犯罪行为、瞒报收入规避外汇监管、严重违背律师执业准则,请你予以确认,并在附件《确认书》上签字寄回。

  5.请你说明你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若已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请你补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若未签署,请你提交手写情况说明。

  6.你投诉称被投诉人“涉嫌实施骗汇违法犯罪行为,虚构跨境服务及工程业务事实伪造虚假商业交易凭证”,请你向我局提供证明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如资金往来的完整银行流水记录、具体的工程合同、服务协议及完整的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有关付款凭证,为确认付款人的信息,请提交能体现付款方、收款方相关信息的证据材料。

  7.你提交的投诉材料中,包含与“叶旺春”的微信聊天记录,为确认其身份,请你按照附件模板提交该律师的个人信息页面截图。

  8.请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你的投诉事项。

  9.请你确认是否同意在处理你投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叶旺春律师一案中,将你本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包含纸质证据材料和录音、录像证据材料,向被投诉人提供,供被投诉人查阅、复制。

  10.你就本投诉案件是否曾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反映,如是,请提供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处理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告知书或处理答复书。

  11.请你参照附件向我局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你的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2026年8月5日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通业大厦北座福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5-83829159,0755-82918941

  建议使用中国邮政EMS快递邮寄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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