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8-24 21:13 来源 :福田区司法局
李晓峰:
你投诉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一案,我局已于2026年4月10日受理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答复如下:
你投诉称,一、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二、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虚假承诺;三、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收钱不办事,未开展任何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虚假服务,虚假立案,虚构案件办理流程,不尽责、敷衍;四、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合同欺诈,未履行合同义务,拒不退还10000元,要求退还10000元服务费及赔偿因此遭受的误工、交通、投诉等全部合理损失。
经查:李晓峰提供的支付截图及聊天记录显示,2025年9月11日,李晓峰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收款人为“**淞元律师事务所”分别转账1元与4999元。2025年9月22日,李晓峰通过微信支付4997.22元,交易描述为:财付通-微信支付-淞元事务所。李晓峰书面表示合同约定10000元,差额为平台优惠。
微信聊天群内,2025年10月28日13:55,名称为“周末休息,工作日正常上班@淞元律...”的工作人员文字表示:“案件早就已经给你提交立案了。”2025年11月10日15:20,名称为“客服@淞元律师所”的工作人员文字表示:“不符合立案条件你补充条件。”
2025年9月11日,因李晓峰(甲方)与罗维军、莉军、罗露一案,李晓峰与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辅导在线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恢复强制执行的非诉法律服务。此次服务实际收取律师介入服务费用为10000元人民币。
2025年9月25日,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向李晓峰开具对应金额为10000元律师费的发票,当日并在微信群内发送发票。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与投诉事项二,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现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不作处理,对投诉事项终止处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三,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将该事项移送深圳市律师协会按照行业惩戒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投诉事项四,该事项系你与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建议你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处理。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司法局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2026年8月24日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认定情形作出如下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可能给予行业惩戒的,应当移送律师协会按照行业惩戒有关规定办理;
(五)投诉事项按照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对投诉事项作出终止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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