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城管环保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2 09:32 来源 :福田区信访局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