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的已批未建用地通过腾挪方式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如何办理报批手续?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3-13 11:37来源 : 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将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的已批未建用地通过腾挪方式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根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拆除范围外的已批未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被腾挪用地”)通过腾挪方式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计划申报主体应与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拟定腾挪方案,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报审。
(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人应与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腾挪协议书。区城市更新机构在确认项目实施主体时,应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有关要求对土地腾挪协议书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被腾挪用地如涉及闲置的,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应依法处置完毕并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
区城市更新机构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明确对被腾挪用地的监管内容。
土地腾挪协议书应明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理清已批未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约定被腾挪用地和项目拆除范围内用于腾挪的土地(以下简称“腾挪用地”)的坐标、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等内容。其中,腾挪用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和起始日期按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被腾挪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经其授权委托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被腾挪用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区城市更新机构在审查项目开发建设用地申请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涉及的土地腾挪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城市更新机构在开发建设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腾挪用地的界址范围、坐标和相关权利义务。其中,腾挪用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和起始日期按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