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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有哪些?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23 13:14来源 : 区综合执法局

  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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