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有何要求?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0-08 16:50来源 : 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鼓励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的旧工业区,可申请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属于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得导致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属于空地扩建的,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综合整治范围内现状合法容积率的两倍;属于局部拆建的,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综合整治用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5000平方米,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按《深标》执行。
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其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