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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旧住宅区可否纳入拆除范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0-08 16:48来源 : 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二)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三)零散旧住宅区部分和其余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进行分别计算,并均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要求。 

  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 

  零散旧住宅区的住宅类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原则上按照套内面积1:1进行,其他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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