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申报的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可以补办申报手续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02 09:48来源 :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1条,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历史违建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所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3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后仍不申报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据此,未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申报的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可以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要求补办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