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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养老院应具备的条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05 11:34来源 : 区民政局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25平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3、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5、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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