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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2-28 00:00来源 : 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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