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冒用业主签名等方式,不按本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