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