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24 15:56来源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提升我市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帮扶范围。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扩大认定对象范围,与省认定范围保持一致
序号 | 广东省认定范围 (2023年修订) | 深圳市认定范围 (2013年-2023年) | 是否调整 | 调整理由 |
1 | 大龄失业人员 | 大龄失业 |
| 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
2 | 残疾人员 | 残疾人 |
| 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
3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 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
4 |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 “零就业家庭”人员(由参照认定调整为直接认定) |
| 我市现有群体,仅修改认定方式。 |
5 |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6 | 失地农民 | 失地农民(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7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8 | 戒毒康复人员 | 戒毒康复人员(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9 | 刑满释放人员 | 刑满释放人员(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10 |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11 |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新增) | 是 | 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12 |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 供养患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 |
| 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
13 | 无 |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删除) | 是 | 政策覆盖面小,删除后与省保持一致。 |
14 | 无 | 夫妻双失业家庭(删除) | 是 | 政策覆盖面小,删除后与省保持一致。 |
15 |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新增) | 是 | 兜底条款,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
同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深圳市的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二)关于优化认定条件
按照《省认定办法》规定,取消我市原认定条件中“已求职登记满3个月且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