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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9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15 08:36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贵文

  二、案件情况

  2021年12月8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南园街道执法中队执法员到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场所为被检查单位大厅、检查前门出口处配电箱、大厅处配电箱、抽查后门出口。本次执法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检查内容,采取查资料与抽查现场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3项安全问题: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深福)应急责改〔2021〕44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于2021年12月18日前整改完毕。

  2021 年 12 月 23 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进行复查,经复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的问题已按规定完成改正,并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438号。

  2021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

  2021 年12月27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曾贵文到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南园街道执法中队510室做调查询问笔录,该单位由受委托人郑光俊接受询问调查并对该单位存在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现场只提供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该单位最近一次演练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检查现场未能提供其他的演练台账及2021年的演练计划);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现场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了确认。该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1〕1529 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449 号;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 份;4.现场检查照片及行政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影像记录;5.“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438 号;6.“调查询问笔录”1份;7.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名单;8.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情况说明;9.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0.深圳市星光轩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11.行政执法检查现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12.行政执法复查现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

  三、执法过程

  1.2021年12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1〕499号;

  2.2021年12月2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1〕438号;

  3.2022年5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告〔2022〕43号;

  4.2022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22〕53号。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5)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玖佰元(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现场只提供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该单位最近一次演练时间为 2020年4月10日,检查现场未能提供其他的演练台账及 2021 年的演练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玖佰元(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现场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台账)”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7)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玖佰元(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该单位合并给予人民币贰仟柒佰元(2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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