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嘉旺城市快餐店(经营者:赵子令)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01 17:53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嘉旺城市快餐店(经营者:赵子令)
法定代表人:赵子令
二、案件情况
2022年05月31日,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嘉旺城市快餐店(经营者:赵子令)(该单位成立于2011年06月03日,经营面积220平方米,从业人员9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2〕2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22年06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06月13日复查当日,该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当场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2〕2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2022年06月16日立案(立案号为:(深福)应急立〔2022〕39号)。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2〕2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2〕2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2〕25号、执法视频等材料。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5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深福)应急责改〔2022〕2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2年6月1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2〕2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2〕39号;
4.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深福)应急罚〔202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且积极按要求整改,故认定该单位就该项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就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涉案从业人员10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8号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