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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凯亚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06 11:54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凯亚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3XUA0Q)

  法定代表人:谢佰贞

  二、案件情况

  2022年5月26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华富街道执法中队对深圳市凯亚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单位店长杨丽芳现场未能提供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料);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该单位店长杨丽芳现场仅提供一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4页,该记录资料仅有7名员工签到表和3份未打分的消防安全知识试卷)。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2〕17号,要求该单位在2022年6月6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2022年6月7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华富街道执法中队对深圳市凯亚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2〕21号。2022年6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1)一份《现场检查记录》;(2)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4)检查和复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共3份;(5)现场取证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页;(6)两份询问笔录;(7)现场检查和复查拍摄的视频。

  三、执法过程

  1.2022年5月26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2年6月7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2年6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4.2022年7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违法行为编号1002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违法行为编号1005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深圳市凯亚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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